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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莆院科[2018]19号

为切实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事宜,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三条 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受理、调查与认定工作: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二)调查组受理审查举报材料

调查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受理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并通知被举报人。

(三)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正式调查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章  处理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未尽事项均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执行,以往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