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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莆院教〔2014〕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指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包括完全代写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的主要章节等;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照抄或变相照抄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体等。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任意编造、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编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他研究成果等。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审查,并在学位论文的指导声明中签字。

第五条 各学院应采用学位论文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已经获得学位的,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学yth2206游艇会学院评估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首先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审定。如确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在将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莆田学院校内申诉暂行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