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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莆院教〔2018〕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目录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目录为准。

第三条  “药品”采购

(一)申购条件

1.使用“药品”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且用量合理。

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本部门人员2yth2206游艇会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实验教学用“药品”采购流程

1.实验教学教师需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2.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是否教学必须和数量是否合理并签署意见提交实验室(中心)主任汇总;

3.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提交申购立项审批单;

4.“药品”申购立项审批单经教务处审批,并提交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文件后,提交资产设备处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三)科学研究用“药品”采购流程

1.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的需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学院负责人提出申请“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原则上根据课题需要,集中采购。

使用“药品”的课题必须是正式立项的课题,其中,横向课题在签订技术合同后等同立项课题。

2.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购立项审批单;

3.“药品”申购立项审批单经科研处审批,并提交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文件后,提交资产设备处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四条  “药品”入库管理

(一)“药品”购入后,应由使用人与仓库负责人共同办理登记入库。

(二)“药品”应当存放在有防盗、报警装置的危险品仓库,设立专用保险柜,由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yth2206游艇会。

第五条  “药品”使用管理

(一)“药品”使用人按单次实验用量领取药品,并提交本次实验方案、实验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废物回收措施等给仓库管理人员备案。实验教学项目“药品”使用人为任课教师。

(二)“药品”领用须由使用人与仓库管理员双人现场签领。

(三)领出的“药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实验教学过程中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监督。

(四)药品实验操作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使用环节出现事故,责任由使用人和负责监督人员共同承担。

(五)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科研处报告,由科研处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同意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后,才能继续研究。

(六)禁止将“药品”用于人体实验。

(七)教学、科研项目申购的“药品”必须按原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药品”。

(八)学校尚未连接国家“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时,使用部门每月底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将本部门“药品”采购、库存、使用的数量,根据用途分别报给教务处和科研处,由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报给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步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药品”回收和处置

(一)实验完成后的剩余“药品”由使用人还回仓库保存,并由使用人与仓库管理员双人现场签名确认。

(二)过期、损坏的“药品”应当登记造册,根据用途分别报送给教务处或科研处,由教务处或科研处定期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申请销毁。教务处和科研处要报送给保卫处,由保卫处同步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根据《莆田学院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回收、存储和处置。

第七条  各级安全职责

(一)教务处、科研处督促实验室和课题组完善管理制度并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学院负责本单位“药品”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药品”入校后的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出入库、使用、回收、处置台账;组织相关师生开展“药品”管理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培训;组织制定本学院“药品”采购计划;按规范建设“药品”存储环境等。

(三)实验教学教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课题组在学院分管领导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管理工作:

1.实验教学教师对实验教学项目全过程负责,包括:做好安全教育,并签署相关安全协议;做好实验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生实验等。

2.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监督实验教学教师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包括:协助教师配制或发放实验用“药品”;督促教师及时将实验剩余“药品”还回仓库存储;按规定回收实验废液;如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等。

3.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组内“药品”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包括:指定课题组内“药品”的使用人;审核使用人所提出的“药品”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负责监督使用人对“药品”的合理使用;负责监督实验后剩余“药品”的处理。

第八条  发生“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按照《莆田学院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在采购、使用、处置“药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条例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